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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 戶通訊 News Letter to Owners
所有在此發表 意見, 純是作參考用途,絕不代表法團立場,亦不應視作具法律約束力之專業意見,如有疑問,請向有關專業人仕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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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昔日通訊 <http://hhcc.um-gallery.net/letter2owner_archive.html>
最新通訊:
-10/1/2010 由換屆改選至特別業主大會,管委會各成員,一直為幾項大型改善工程的籌備工作而忙碌,包括對招標合約內容條款的細則進行深入討論及對入標承造商進行殷選面 談,盡可能減少工程出現計劃失誤的機會和確保施工進度及質素無損而令成本進一步下調,結果空調製冷機組系統第一期更換工程入標價都有約一百萬元的減幅,而 且競投價錢非常接近,間接說明標書的規格標準非常清晰;廁所翻新工程,由於年中第一次招標時,價格極為參差,相差以倍計,換屆後經重新審視標書,釐清工程 物料及工作細則後再度招標,競投價格已極為接近,約在八百至一千萬之間,經面見各入標承造商後,最低回標價錢進一步下降至六百多萬,接下來的工作是監督工 程進度及質素,此外,風櫃及風機亦按損壞或老化程序漸次更換,商場入口及公共地方的天花及地磚工程,亦將提上議程,視乎財政狀況而議決設計及招標日程。 這期通訊,本人希望就以下幾件事情作一些探討: (一) 商場加設推廣車問題: 一家經營商場推廣車的公司,主動接觸管業處洽商在本場內設置約兩輛推廣車的事宜,在回應管業處通知的電郵及在十二月廿四日商場小組會議中(會議內容請參閱會議紀錄),我們主要關注的是經營業務性質是否跟場內商戶是否存在利益矛盾,並就此提出兩大原則: (1)必須是互相補充(supplementary) 或 (2)必須是互相補足(complementary) 因為利用公眾地方謀利,雖然利益涓滴歸公,但現代文明社會的運作,除少數服從多數(majority rule)外。還有一個較少提及的原則,就是保障少數人的合理權益(protection of minority interest),見諸實踐的,便是私有產權的合法性,否則透過多數人決定的原則,富豪財富大可合法地讓全民共享了。場內私有物業,在原有的公契及法例 下,只要是合法業務,便可自由競爭,沒有限制規範,但公眾地方,卻不應與業戶爭利,那怕受害者只屬極少數,犧牲小我(合理權益),成全大我(利益)的原則 在商業經濟民生事務,不似政治軍事國家興亡問題,不該輕易要求業戶接受。事實上,此問題多年前管業處以短期租約出租大堂予外來商戶時,已曾就此事論辯並同 意我們前述的兩個原則,而且據我們所知,專業經營推廣車的公司,對原有商場商戶利益極為小心,對可能出現的抵觸早有預防措施及安排,但我們仍明知故問,以 求保障各業戶應有權益。 (二) 電力供應系統問題: 去年十一月十一日,大廈供電系統出現故障,最終發現A座大樓中央供電系統3號降壓變壓器損壞,由於本大廈屬高壓供電,須自行將中電11kv三相電降壓為 380v三相電才能應用,優點涉尃門知識,暫且不論,缺點是維修保養要求較多及成本較高,相對低壓供電每五年一檢,高壓供電須每年一檢,且須要擁H牌電機 工程師簽發證書,變壓器及斷路大掣(ACB, Aluminium Circuit Breaker) 更是昂貴,現變壓器更換費幾達六十萬元。由於原有設計已不容改變,唯有在保養質素維持高標準,防止人為錯誤導致的損壞,新聘工程主任具有H牌,寄望能更有 效監管維修保養質素。 (三) 公眾地方的使用問題: 本人及公司同事參與法團工作,始於對使用公眾地方的爭論,以往各期通訊,已反覆對此問題闡述我們的看法,本無意再就此事囉嗦不休及糾纏過往責任,惟改選前 有商戶業戶謂我們立場有變,本人更榮任紅商Laughing 哥,由於改選在即,任何爭辯都異常敏感,故擱置不理,但近來更有商戶將貨物展架置於店前以外之大堂或通道,唯有再多補一筆,首先聲明,舊事再提,是鑑古知 今,不再重蹈覆轍。 本人以至公司各同事深知,在財富、學問及知識上,跟很多業戶、商戶或管業處之專業人士,皆有不及之處,但對秉承先輩及前輩對營商和待人處世之教誨,則從來 不敢忘記,明白大節不逾矩的道理,節即節制,是文明人行事應時自我約束的道義,矩即規矩,是現實文明世界必有的行為界線,前期通訊所謂灰色地帶之盡頭即是 黑色便是這意思,本人及公司同事,立場從未改變,基於: 1. 由於商店鋪場並無貨物專用通道及出入後門,現實須要利用通道收發貨物。 2. 過去十多年經濟事故接踵而來,人流稀疏,購買意欲低迷,同類同級商場,都容許商戶在不致構成危險情況下利用店前少許地方放置應時貨品吸引顧客。 3. 以往一段不短時間,管業處對公眾地方使用準則,寬嚴不一,對本身及某些業戶的規管是過去式或將來式,對懦弱怕事小業戶則是現在進行式,做成怨氣及自相矛 盾。我們在私下回應管業處指控及本人在管委會常務會議中,皆有提出具體事實證據,當日表面一視同仁實質矯枉過正的所謂零容忍措施,現實根本無法遵守,最終 只會一再重覆過去選擇性針對小業戶以求作交代的不公現象, 經過多番論辯,管委會及管業處從善如流,同意對小商戶不危及安全及無明顯觸犯法例之行為暫行作彈性處理,待商場整體建築翻新及嚴重違規之事件解決後,再共 同議定公眾地方的合理使用守則,以共識代替個別人士之威權或恫嚇;在回應某些人士對法例有近乎原教旨般的銓釋,我們亦搜集了歐美各國有關彃性使用公眾地方 以活化經濟的案例,說明尊重法律之同時,亦肯定法規不過是人情義理之概括總結,跟時代變化步伐難免有落差,故在釐清大原則後,亦容忍一些灰色地帶或酌情處 理的彃性,而法例亦不時因應時勢作修訂。 但一如對當日管業處之極端而不公措施不以為然,我們亦反對濫權,對任何過度延伸一己之權利,亦同樣不敢苟同,例如在店前範圍以外甚至遠離自用物業的公眾大 堂地段隨意擺放貨架或宣傳展覽物品,以整個商場共四百多家店鋪而言,如果全數皆依公平原則同樣如此佔用公眾地方,後果如何,可想而知,對付出授權金租用燈 箱或大堂指定地方擺放展架的商戶,更是不公平。又或將門前大部份之通道永久地(permanently )或持續地(continuously) 佔用,做成實質阻塞(material obstruction),以兩邊店鋪闊約八呎的中間通道為例,各商戶有責任保持店前已方四呎範圍通道暢通,讓顧客能自由通往其他店鋪,如商戶將大部份甚 至全部四呎通道佔用,那已是實質堵塞,更阻擋閉路電視的鏡頭,這類超越合理使用公眾地方的極端行為,實在無法在情、理及法中找到任何依據,亦大大歪離大部 份商戶原先的要求(在不礙通道、以店前少許地方在營業時間放置應時商品或宣傳物品),一旦管業處行駛法定權力提出訴訟,根據過去案例,這極少數違規的商戶 必然敗訴,管業處亦已應各委員要求,向該少數有關商戶條陳利害及理據,將貨品及宣傳物品收回置於店前合理位置,如果我們不應因多數人的利益而犧牲少數人的 權益,更沒有理由任由少數人為追求不當利益而犧牲大多數人的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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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824hhcc 紅磡商業大廈業主立案法團第一屆常委會任期即將屆滿,如無意外,此通訊應為本公司在本屆任期內最 後一份通訊,以下幾件事項,希望在業主大會前提出供大家討論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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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 節約的聯想: 可能由於在開支控制方面成效顯著,每當大廈管理服務出現不足時,便容易聯想到是節約所致,以兩宗投訴為例:
業戶或商戶如發覺大廈環境惡化或管理服務下降,可分別向管業處及法團管委會委員覆查印證,單憑猜測未必能知真相,相信道聽塗說更易為別有用心者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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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冷氣不足: 在酷熱持續多天的情況下,有26年機齡的中央空調系統,效能不足問題已暴露無遺,商場公眾部份氣溫持續高達26-27度 以上,部份近出入口區域甚至近乎沒有空調,一些委員說寫字樓情況更惡劣,室溫長期在廿五度以上。由於廿五至廿七日間有部份製冷機因故障停車,情況更為惡 化,不知何故,有商戶接獲傳聞謂管委會將累積盈餘更新廁所而不擬更換空調機組,因而向幹事查先生強烈要求即時停止招標更新廁所及改為更換製冷機組或進行有 效改善措施,並質疑是否新任維修保養商技術水平不足導致。 對製冷機停車事件,初步根據管業處電郵通訊解釋為七台製冷機組同時出現故障所致,經向工程顧問倫先生作較深入了解,新保養商「景洭」指出故障源於繼電器 (relay,用於控制電流通過之元件) 出 現損壞所致,並非重大故障,由於製冷機型號已停產多年,詳細電路圖紙已缺失,須花較長時間檢測出故障零件所在位置,大部份製冷機已於翌日恢復運行,但系統 機齡太老,超過一般中央空調機約十至十五年之服役年期多年,在酷熱天氣下作全負荷運行,零件損耗是意料之中,只能在故障出現時即時搶修,去年未更換維修商 時便出現十一台製冷機同時損壞,且欠另缺零件待修而停車多時的情況。 對 於管委會已不擬更換製冷機組的傳聞,我們不知謠言來源及動機,本人代表公司接受以小業主為主之業戶委託加入管委會,其中最主要工作之一,便是更換早該更換 之老化空調系統,故亦參與工程小組的工作,亦由於本人對工程有少許認識,故過去無論常務會議以至小組會議,皆親身出席而非由公司其他成員代替,故一直了解 工作進度,管委會去年因原有零件供應商屢次未能如期付運零件而另覓現時中標維修商代替,修復大部份製冷機,雖然一般情況下,44台製冷機仍可能有數台出現 故障,但B座冷水水溫已能保持在9oC-10oC之間;A座機組則勞損過度,在新舊維修商交收時仍未達標,酷熱時只能達到13oC-14oC。 在 更換系統方面,管委會今年年初已批出款項,經招標程序聘任工程顧問倫先生的公司進行空調系統更換之可行性報告,在八月廿四日之內務會議中亦將更換空調列為 第一優先項目,並敦促顧問公司完成報告,再於八月三十一日之工程小組會議及九月七日之常務會議擬定各方案,交九月尾之業主大會表決,本人亦於廿七日下午收 到倫先生報告(見右圖)。各委員就維持現有系統的暢順及更換系統的籌備已做了大量工作,只要留心會議記錄及向有關委員查詢,便知傳聞不實, 一般人對中央空調工程未必認識,不曉得維修更換機組的難度和複雜,本人嘗試在此作一個簡介:
註: 如對COP計算有興趣的業戶,可參考: <http://www.automatedbuildings.com/news/jan01/articles/hartman/hrtmn2.htm> 或 <http://en.wikipedia.org/wiki/Chiller>。 |
補遺 | (2/9/2009): 初 稿完成後,法團主席及工程小組召集人在八月三十一日為中央空調問題召開特別會議,並邀請為此事作出投訴的業戶列席,前任維修保養商佳達則沒有派員出席,對 現任維修商及工程顧問提出的責任質詢以書面答覆表示願意商討。現任維修商景匯提交簡報指出系統故障原因、現時狀態及臨時解決辨法,除前述幾點外,加上以下 幾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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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通道阻塞問題: 管業處跟商戶在店前走廊放置貨物再次出現嚴重衝突,多次出現對峙、互相辱罵、相持不下甚至報警之情況,對店前擺放宣傳品及應時貨品問題,我們不諱言在管委 會內亦曾激烈辯論,在本公司加入管委會時,本人即提出管業處處理此事首先須依循公平,公正及公開原則,釐清合理使用(fair use) 共有業權地區 (common part) 的標準,禁制標準須一視同仁,第二是先行區分出明確、嚴重、迫切且具即時危險之侵權行為,包括:
任何選擇性執法或輕重本末倒置的措施都只會導致不滿及衝突升級,大致上各委員都暫時同意由管業處以專業知識自行判斷,先行處理清晰不具爭議的嚴重或危險的 侵權行為,此後並無新議決,近日管業處管制行動升級,據管業處解釋是接到其他商戶投訴後所作的反應。 在表達本人及本公司立場及看法前,先行在此提供一些事例供眾業戶、委員及管業處思考研究:
這幾宗本土事例,都牽涉到港人處事時對人情 ( passion),義理 ( justice )及法規 ( law) 的認識,不同文化,教育,階層的人,對三者的相對輕重都有不同的取態,大抵上,草根階層重人情,有強烈信念人士重義理,專業人員重法規,相同點是對自己認 為正確的都會堅持執著,愈傾向以自己信念改變他人信念的人,如果同時信奉強制手段是達致真理的必要手段,便容易製造直接的衝突,只是知識教育水平愈高,對 自已信奉的道理便多了些自信和優越感,更不容易聽取教育水平較低人士的意見。透過這幾宗事件,本人希望帶出幾個問題:
相信絕大部份人士都會知道法律不等同真理,但不少人將具世俗權威而不許可觸犯的法律 ( Authoritative law of the temporal world which people are coerced by the authority to observe),有意無意地跟神聖不可能侵犯的真理 ( True, sacred and eternal law of universe which human beings are unable to violate) 混為一談。年紀稍長、關心世事或閱歷較多的人,在過去數十年間,理應有幸親身見證到香港,中國以至世界各地在法制方面的不斷自我完善,有些從無法無天到有 法可依,有些從性別歧視、種族分隔被看成天經地義的法規轉變成今日處處體現平等精神的條例,但反過來看,我們既然覺今是而昨非,又何以認定今日法規已是完 備週全,等同不易真理?深明法理 (jurisprudence) 的有識之仕當然不會這樣想,否則便無須保留立法會及法律改革委員會等機構來不時修改現有條律和製訂新法例,亦不會出現一群由立法委員及資深律師以真人主演 為阻街小商販公然抗法的現實街頭劇;原來不少阻街都是名不符實?只是根據立法者、執法者或有強烈自我觀點的投訴者的觀念而判定的名義罪名。 大企業的街頭推銷所以不屬於非法擺賣,說明法例未週全外,亦顯示法律之前,仍未能完全平等,我們無意貶抑現行法制,更承認在現行的刑事法規 (criminal law ) 已是對社會中各階層無論富貴貧賤都已是極之公平,合法及非法行為的界線亦是清晰分明,裁決主要是基於對證據的判斷,但其他民事糾紛(civil disputes)或日常道德行為的規管,根本就難畫出一條清晰界線,亦難以體現貧富間的公平(小商販為追討欠款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卻不敵財團的夢幻組 合律師團而輸掉數以拾倍金錢甚至一生積蓄的並非罕見),立法者只有保留一定的灰色地帶,給予大眾相當的彈性及執行人員有某些程度的酌情權 (discretionary power),否則為何法例不乾脆訂明私人物業外共有地帶任何時間不得放置絲毫私人物品,而卻含糊其詞,只說成須要保持申暢通、不得阻塞 (obstruction), 因為這樣會完全排除業戶或租戶任何合理使用共有地段的權利,如果不是無法執行,便是要選擇性執行,也是不公和濫權的溫床。我們以為,除前述五類屬無可爭辯 的侵權違章行為,因上落貨物或營業時間內於店前擺放少量宣傳物品或貨品,在本商場人流遠未達飽和的情況下,屬於可容忍的範圍,我們便曾多次看到政府部門在 應「有心人」投訴後,巡查商場,除極少數外,絕大部份都未發傳票或警告,便是彈性運用酌情權的證明,如果在此冷清而通道高逾建築面積一半以上的環境仍有 危險,全港大部份商場都應關閉。 個人以為,堅持零容忍(zero tolerance) 的人仕忽略兩點,第一點是當日阿利安尼任紐約市長時成功採用的零容忍政策主要是針對刑事罪行,定義非常清晰明確,不似在暢通無阻大道上指控阻街那樣有歪人 情和常理,仿效者並未先行弄清楚。第二點是責己應如責人,才能服眾,本人並非教徒,但記得聖經(新約聖經約翰福音八章二至十一節)中一個故事:『一個正在 行淫 被捉的婦人被文士和法利賽人帶到眾人與耶穌面前,要按照當時的社會習俗由群眾公開用石頭打死。耶穌問了一個問題:「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誰就可以先拿石 頭打他。」眾人都默默走了,最後只剩下這個婦人站在那邊,她自認是有罪的,卻發現那些嚷著「打死她」的人都走了,只剩下她跟耶穌在那裡。結果耶穌說了一句 話:「我也不定你的罪。去罷,從此不要再犯罪了!」』 正生書院負責人對這故事當然清楚,但金無足赤,人無至聖,實踐起來仍有疵漏,除了極少數人會在至善和極惡的兩個極端外,世人有多少不是在法律或道德的灰色 地帶中生活?只是程度上或有不同,聲言零容忍的人仕,究竟對現實有多少認識? 某些商戶所以採用這種經營手法,實在情有可原,當這商場啟業時,是當時紅磡區最頂級的商場,本身已是紅磡區的地標,無需太多宣傳,已人流如鯽,但現在無論 內外因素都對場內商鋪不利,外在不利因素有:
內在因素則有:
至於說商戶在通道擺放貨物令部份「熱愛整潔」的顧客卻步,相信確屬事實,但另一方面這方式能吸引到另一類顧客亦同樣是事實,很難認定是人流減少原因,紙 上談兵,坐而論道,不如實地考察,場內所謂最混亂的地區,正是人流無論以絕對數量或相對數量來說,都是最高的,單以吸引人流能力而言,豈不是證明髒亂更勝 整齊美觀! 外在因素我們無法控制,但內在因素理應是自己掌握的,法團成立以來,我們對管業處是有寄望的,本人亦代表公司及支持我們的大部份商戶,多次在會議中催促先 行處理無爭議之事項,如何推廣宣傳,增加人流,正是最迫切工作,而且並非短時間能夠見到成效,不過,有消費意欲的人流是零售業的生命線,只有人流增加,才 能令商戶收入增加,進而提高貨品和服務的規格,進入良性循環,不能因無即時功效而不幹。 但作為法治社會中的公民及企業,我們向來反對違法或挑戰法律的底線,對不合理的法例,亦只會循合法機制爭取改革,灰色地帶一端的盡頭便是黑色,不應逾越, 例如前述五類行為就屬於不容爭議的違法行為,且確實是做成多次重大火災意外的原因,有迫切需要作出改善,在人流增加後,亦確實有必要將物品後移,否則顧客 亦被擠在場外無法進入,最近深水埗區的黃金電腦商場,由於貨物櫃檯佔用通道太多,人流達到飽和,反限制了流量,結果全體商戶將櫃檯後撤,增加流通量,值得 借鏡。近月管業處處理有關事件對彈性和大原則的掌握較兩年前已有進步,但程序、手段和技巧仍有極大改善空間;而宣傳推廣等救亡工作,更未見有效成果。 業戶通訊不是丟書包、講大道理的地方,惟我們還是多舉一例,墨子卷十三公輸篇中,記載墨子成功阻止楚國攻宋後,回途中,因天雨覓地暫避而遭宋國守閭門的小 吏拒絕,篇末慨嘆:「治於神者,眾人不知其功,爭於明者,眾人知之。」在今日社會,仍然適用,真正幹實事的人,缺乏宣傳,反而不為人知,正如在改善空調系 統及大廈營商環境方面,法團中各委員過去兩年都已花了大量心力時間籌備,但暫時未見成效,所以現代管治理念,是幹實事外亦重宣傳,一位英國法官Lord Hewart CJ在一九二四年的名言:「我們不單要成就公義,還要彰顯被成就之公義令眾人得見。」( " Not only must justice be done;it must also be seen to be done.” (A landmark and far-reaching judgment by Lord Hewart CJ in an English criminal case, R v Sussex, Ex parte McCarthy([1924] 1 KB 256, [1923] All ER 233)),管業處協助法團幹實事之餘,更應加強溝通及消息的發佈。管業處之專業團隊為業界精英,飽學之士,更是讀書的尖子,當然比我們更為了解文字中的 含義。共有地段的使用,除法例介定的基本界線,其中的另一條界線,是建立在所有業戶的共識 (consensus) 及對這共識的尊重(respect)上,租戶的行為亦受業戶規範,任何第一個違規者 (delinquent) 成功突破這條界線而被默許,其他業戶都可要求有同等權利違規直至觸及到法例的底線為止,這是我們曾多次強烈反對任何新類別的違規行為出現,以免造成惡劣先 例 (precedent case);只有重建這個共識才能有效維持這個不成文的界線,任務不容易但程序上是必須的,這是我們要借助管業處專業團隊的原因,反過來說,亦是管業處不 可推卸的責任,尤其是問題出現在法團成立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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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團管委會改選 最後,法團管委會改選在即,謹向各位過去信任本公司及本人之業戶致謝,也感謝主席、各委員及幹事在大廈管理中所作的努力及理性開明公正的行事態度,在此謹 代表本公司向管業處、保安組、清潔及維修等上下員工之合作和配合予以表揚。大廈管理,是眾人之事,有不同意見平常不過,一切措施,又豈能盡如人意,中國人 講求外圓內方,包容而不失主見原則,跟現代多元化社會的精神理念是一致的。個人感覺,管委會委員、管委會跟業戶及各方人士的溝通協作,仍在磨合階段,希望 來屆改選後,無論連任或新任委員,合作能更成熟,小業主亦該更積極參與,祝各業戶及商戶業務蒸蒸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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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氣檢站搬遷: 媒氣公司擬將原位於土瓜灣之煤氣站搬至紅磡庇利街近顏寶玲中學旁之新填海區(參考附 圖),法團管委會對此事極度關注,並已提交反對簽名,七月十日城規會早將就此事舉行聽証會,如有興趣參與,可向管業處,管委會查先生或簫婉嫦議員辦事處查 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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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鐵沙中線即將定案: 據港鐵及政府發報資料,沙中線即將於第三季刊憲,下圖為修訂後之路線圖,較接近本商場之車站為馬頭圍站或何文田站,對路線或車站 出口有任何意見,可向管業處或管委會提出,以便集中處理後向政府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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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2月 鼠去牛來,在金融海嘯的陰影下,對業戶及商戶來說,將是艱難 的一年,但憑著各商戶自身的努力和彼此的協作,我們對順利渡過這次經濟低潮,保持樂觀的態度,如何加強協助,有賴大家參予討論及表達意見,很多商戶從開業 至今,曾成功渡過多次經濟低潮,意見必有可資借鑑之處。 一 月十五日春節假期前的一次業主大會,會前及會後都收到了一些業戶的批評意見,現分別討論如下: 一. 業戶訴求反應 有 商場業戶指管業處對業戶訴求反應緩慢甚至不加理會,甚至較法團成立前更差,投訴涉及下述幾個事例,已 於去年先後轉介管業處跟進,據了解,在非正式之場合,管業已向個別業戶作出解釋,我們在此作少許補充:
作 為工程小組一員,本人亦藉此幾項事件就工程之成本效益提供少許補充意見,更換中央空調之分析已見於過 去之通訊,至於高架射燈,記憶所及,是在法團成立前因應商戶(包括我們)要 求而架設,但顯然未有考慮長遠維修保養之問題,當日包括我們在內之部份商戶亦曾就長遠維修保養規劃問題向管業處提出疑問,但由於無法定監管權力,意見不了 了之。按法例規定,工作位置在兩米以上之高度,必需使用穩固之工作平台,如果每次更換某一位置之個別損壞燈管圴花費一萬數千元搭建棚架或租賃升降台,是否 物有所值,業戶大可自行判斷;惟其他新建物業或翻新物業,高架裝置都附設永久鐵梯或平台,方便維修保養。我們無意追究責任,只為向前看,望以後能從成本效 益考慮,多作長遠規劃,避免作任何大白象以至小白象工程,否則表面上似乎迅速回應商戶要求,實際浪擲金錢,莫說能如現時般轉虧為盈,在面對多項迫切而必要 之龐大工程仍有足夠貯備應付並有餘資翻新商場廁所,反之可能赤字仍在擴大,最終需向業戶集資以應付如消防維修令之工程費用。如任何業戶對此等工程有解決良 法,敬請不吝提供討論。 註: 現勞工處法例 3.22第38B條規定工作高度超過兩米,必須使用鋁合金腳之工作台;另6A(2)條規定所有僱主必須確保僱員在不會危害身體健康及安全情況下工作,並確 保僱員工作必須得到安全及符合以上法例所規定,否則僱主已觸犯此等法例。 二. 長期拖欠管理費之追討: 有極個別業戶,長期拖欠管理費及冷氣費達一年至數年不等,由 於一切正常追討程序無效,管業處已啟動法律程序追討,據管業處在會議中報告得知,其中一戶已繳 付欠款及法律費用,一戶則透過律師要求延期商討,另一戶已被清盤,或需要繼續進入拍賣程序,餘下兩戶仍未見如期付款,如有關業戶仍不予清付,最惡劣情況為 物業被法院頒令拍賣作償還欠款之用,謹希望有關業戶能即時作出正面回應,以便盡快中止法律追討程序,減少無謂損失。 為 免影響司法判斷,我們對以上個案特殊情況及細節不作評論,但可就一般情況提供以下資料供參考,根據已知案例,除管業處賬目紀錄出錯外,任何業戶不得以任何 理由拒絕繳交管理費用,否則除欠款外,並須支付訴訟費用及利息等;如果不滿服務質素,業戶可依例試圖啟動中止管理公司之聘任程序,而非自行單方面停付管理 費。 三. 一月十五日業主大會之批評意見: 春 節假期前的一次業主大會,會前及會後收到了一些業戶以下的批評意見:
對 以上之意見,部份會前提出者,已在大會前向管委會反映及討論,而會後提出者,則借此期通訊一併反映, 並提出本身意見供業戶及管委會參考:
此反應說明業戶均具有人情味及同情心,是值得肯定的美德。 管委 會委員基本上在關心基層員工生計方面是一致的,早在殷選供應商的條件中,已要求無論新或舊合約供應商,需優先留用或聘用現有員工,並承諾提供最低工資保 證,亦在原有廿八人編制中增加至三十人,總體而言,基層員工之待遇及就業機會反而增加,據新清潔承辦商回報,舊有員工中將有約九成(即廿八人中之廿六人) 獲聘留用,私下了解,部份(即二人)未有申請轉職員工因考慮本身年資及職級問題而跟隨時運調職至另外之物業工作,暫時未見因更換承辦商而導致原有員工失 業,我們將繼續密切注視。
4. 對是次會議有違常規之說,以下幾點謹供參考:
我們深知,對於時運落選,業戶商戶中,極多於心不忍,特別以 商場中之商戶為甚,但對其他類別服務供應商之去留,則未見有相同之強烈反應,最大原因,想是因 為清潔員工與商戶關係密切,相處多年,所謂聞其聲,不忍食其肉,基於惻隱之心,不忍見基層員工掉職而影響生計,只是惻隱之心,人皆有之,在客觀評價和同情 心之間,與會業戶以大比數選擇改變現狀,必有因由,當然,如任何人士能提出真憑實據證明投票不公,有種票或操縱投票之實質行為,應該挺身而出,以杜絕不當 行為。 e. & o. 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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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1 月21日 謹祝各業戶身體健康,財源廣進,牛年事業更上層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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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年12月28日 由於正常會期與聖誕及新年假期重疊,第十四次常務會議提前於十二月十五日舉行,而會前工程小組亦召開一次特別工作會議,故 今期通訊可就三次會議內容一併報告及分析,詳細討論事項,可檢視會議記錄及議程,其中一些事項,值得大家特別關注及討論。 1. 有關寬減業戶費用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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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年11月22日 我 們在此交代建立網站的背景: 建立網站的原因: 利用互聯網,除了較印刷媒介成本低及快捷外,還有以下的考慮:
網站內容: 這個網站的內容,撇除法律聲明等技術性之網業外,包括:
資 訊的性質: 在處理資訊時,請大家認清訊息按性質分為:
有 些時候,由於業戶或租戶誤將仍在公開討論或有待商議的事項當成已經議決事項,引發不必要的過激反應,相反,對一些事項,由動議討論到議決時,都因種種原因 而沒有得到業戶或租戶回饋的意見,通過後縱然大多數人不滿,一時間未必能矯正過來,故多看通告、議程及會議記錄是保障自己權利的必要動作,對未經證實的流 言,則須先行查證核實,不可輕信。 議 決事項的程序: 除 大是大非或法例明確規定事項,物業日常管理涉及的大小工作措施,難免有不同意 見,在文明開放社會,實在平常不過,香港亦已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關於物業管理的具體運作,已在香港法例344章中列出,物業管理事務,依緩急先後大小 而因應所需權力由以下組織決定:
在議決或表決權限以內事務時,按重要性採用以下方式:
少 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不等同承認多數人的意見就是真理,而是大家未能取得一致共 識時的折衷辦法,而 且必須設有底線,保障少數人的意見和利益,否則便成為大多數人對少數人的侵權行為。少數不同意見者,大可堅持己見,繼續行駛監察及批判的權利,如果事實證 明正確,便會說服其他業戶,反過來成大多數。我們的物業,並無擁有壟斷性業權、能夠一家一戶說了算數的業戶,這套行事原則,應該不難貫徹執行。 另 外 一種要防止的,是少數人的精英心態,由於自覺正確但居於小數,又不願服膺小數服從多數的折衷辨法,掌權的可能以先斬後奏,暪天過海的方式執行不符合大多數 人意願的決定。不在位的,則以謾罵、中傷或造謠等方法施壓,任何對立一方的不誠實、不文明及不君子行為,都會激發對方更激烈的反應,結果只能敗事而不能成 事。 事 實上,我們深信,業戶都有一個共同意願,就是改善物業的營商環境,提高物業的 價值,只要依照議事程序,本著求同存異,對事不對人的態度,問題應該不難解決。 參考資料: 1. 建 築物管理條例: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CurAllChinDoc?OpenView&Start=344&Count=30&Expand=344 2. 理工大學物業管理議事程序簡介: http://www.acad.polyu.edu.hk/~lgttsk/aritcles/Bldg_Manage/c_344summary.htm E.&O.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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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年11月 金 融海嘯襲至,首當其衝,便是零售行業,無論本商場之商戶或客戶,數月來都嗟嘆生意清淡,對前景更充滿憂慮,資深商戶,更懷念商場啟業後之光輝十年,其間雖 然 經歷八十年代初及九十年代初的經濟衰退,但短時間便恢復過來,但最近十年間共三次之經濟危機,艱難的時間一次比一次長,剛過去的經濟復甦,還未惠及我們商 場內一眾小商戶,另一次的衰退已來到,似乎壞的日子比其他商場來得快而久,好的日子比其他商場來得慢和短。 所 以我們對業主立案法團是有期望的,面對其他更新型的商場在四週相繼落成,很多更屬單一業主由大財團統一管理,故此再靠單打獨鬥,自求多福的經營方式,已難 跟這些商場爭勝,必須要群策群力,才能提高商場的整體競爭力,為此我們提出一些個人分析,並分別對法團、管業處、業戶及商戶作出一些建議,供大家參考討 論,研究可行性。
任 何商場,人流客流才是生命線,營商收益才是物業價值的基礎,我們需要的是真正的商場醫生而不是化妝師,經化妝後高價脫手的商鋪物業,如無任何實質營商收益 支持,最後只會淪為銀主盤或長期空置,成為美侖美奐的廢墟,更影響商場的整體形象,其中最明顯莫過於地庫中央大堂及商場頂層。自成立法團後,經過一年多的 時間,由從旁觀察到受小業主的委託而直接參與,我們相信其他委員亦或多或少看到相同問題,並已著手改善,例如:
但我們覺得單憑節流,只能減低業戶成本,而改善外觀及舉辦場內的宣傳活動,只能吸引區內坊眾,對開拓新客源幫助不大,所以 對法團管委會有以下提議:
我 們的商場,並非全無優勢,只要大家同心同德,必有可為,因應以上提議,我們和聯營公司員工,已在九月開始,利用工餘時間,義務建立了一個紅磡廣場的非官方 網站<http://hhcc.um-gallery.net>, 暫時作為互聯網上的試點,亦以較環保的方式,向業戶及商戶收發消息,網址亦已通知各委員及部份友好商戶,希望大家預覽後提供意見;雖 然計劃中的內容仍未完全製作完成,但基本框架已完備,故藉今次通訊正式通知各業戶,今後我們在餘下任期內的通訊,都以此網站發佈。我們亦已表示,如管委會 認為適用,整個網站,可無條件移交法團,作為官方網站的基礎,減低啟動成本。我們亦為地庫大堂中央空置單位上的空間,繪製了一些模擬裝飾,亦已交付管業處 轉交主席及各委員參考,大家亦可登入上述網站中的商戶專業查看,歡迎發表意見。 最 後,對各業戶,我們亦作出以下呼籲:
參 與法團的工作,除可能從提升物業質素令物業升值間接取得回報外,都是義務工作,並無金錢收益,甚至帶來損失,例如我們因避免利益衝突,自從參與籌組商會至 今,都不再競投商場各類工作;我們並非自命清高偉大,而是相信這是利己利人的行為,不單商場業戶,就是寫字樓業戶亦會認同,提高物業長遠回報,比短期利益 更可觀。 E.&O.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