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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 戶通訊檔案庫 Archived News Letter to Owners

註:

所有在此發表意見, 純是作參考用途,絕不代表法團立場,亦不應視作具法律約束力之專業意見,如有疑問,請向有關專業人仕諮詢。

09年2月

鼠去牛來,在金融海嘯的陰影下,對業戶及商戶來說,將是艱難的一年,但憑著各商戶自身的努力和彼 此的協作,我們對順利渡過這次經濟低潮,保持樂觀的態度,如何加強協助,有賴大家參予討論及表達意見,很多商戶從開業至今,曾成功渡過多次經濟低潮,意見 必有可資借鑑之處。

一 月十五日春節假期前的一次業主大會,會前及會後都收到了一些業戶的批評意見,現分別討論如下:

一. 業戶訴求反應

有 商場業戶指管業處對業戶訴求反應緩慢甚至不加理會,甚至較法團成立前更差,投訴涉及下述幾個事例,已於去年先後轉介管業處跟進,據了解,在非正式之場合, 管業已向個別業戶作出解釋,我們在此作少許補充:

  1. 冷氣不足問題: 冷氣供應問題,以往已多次討論,我們亦收集有關資料置於下列網頁供參考: <http://hhcc.um-gallery.net/estate_management_faq.html> 。據工程主任最新資料顯示,本物業十一個機組共四十四台製冷壓縮機,由於機齡高達廿年,有三十六台能正常運作,八台 在大修中,已在二月份常務會議中議決批示管業處加速進行,亦已籌劃整體更換中央空調系統之招標事宜。

  2. 管理員巡邏不足問題:商場一樓位於A座 大樓下之女廁,地點較偏僻,由於地庫公眾廁所翻新期間向公眾開放,人流變得複雜,管業處接獲投訴時曾加派管理員長駐門前,在翻新工程完成後取消,惟商戶再 發現可疑色魔且有鑰匙,經商議下,管業處即時更換門鎖及發通告通知商場商戶,長遠而言將考慮在該處附近走廊加設鏡頭,至今暫未有再發現可疑人物,在此更囑 咐各商戶或業戶如發現疑人,切記留意自身安全,應即時通知保安或管理員,勿自行偵查。

  3. 地庫滲漏事件: 管業處已特別作出詳細報告,可登入<http://hhcc.um-gallery.net/estate_management_faq.html>查 看,此外我們亦就所知在過去之通訊及網站之專頁內作出討論及分析。

  4. 大堂射燈長期未更換損壞燈管:據管業處解釋,部份未有即時跟進之維修乃因成本或技術之困難而暫緩進行,如商場大堂之部份高架射 燈,位處離地四十多呎之2樓面向大堂之欄杆下,更換需要有穩固工作平台或棚架,現已物色得升降平台租賃商確定有合適工作台能進行更換並報價。


作 為工程小組一員,本人亦藉此幾項事件就工程之成本效益提供少許補充意見,更換中央空調之分析已見於過去之通訊,至於高架射燈,記憶所及,是在法團成立前因 應商戶(包括我們)要 求而架設,但顯然未有考慮長遠維修保養之問題,當日包括我們在內之部份商戶亦曾就長遠維修保養規劃問題向管業處提出疑問,但由於無法定監管權力,意見不了 了之。按法例規定,工作位置在兩米以上之高度,必需使用穩固之工作平台,如果每次更換某一位置之個別損壞燈管圴花費一萬數千元搭建棚架或租賃升降台,是否 物有所值,業戶大可自行判斷;惟其他新建物業或翻新物業,高架裝置都附設永久鐵梯或平台,方便維修保養。我們無意追究責任,只為向前看,望以後能從成本效 益考慮,多作長遠規劃,避免作任何大白象以至小白象工程,否則表面上似乎迅速回應商戶要求,實際浪擲金錢,莫說能如現時般轉虧為盈,在面對多項迫切而必要 之龐大工程仍有足夠貯備應付並有餘資翻新商場廁所,反之可能赤字仍在擴大,最終需向業戶集資以應付如消防維修令之工程費用。如任何業戶對此等工程有解決良 法,敬請不吝提供討論。

註:

現勞工處法例3.22第38B條規定工作 高度超過兩米,必須使用鋁合金腳之工作台;另6A(2)條規定所有僱主必須確保僱員在不會危害身體健康及安全情況下工作,並確保僱員工作必須得到安全及符 合以上法例所規定,否則僱主已觸犯此等法例。

二. 長期拖欠管理費之追討:

有極個別業戶,長期拖欠管理費及冷氣費達一年至數年不等,由於一切正常追討程序無效,管業處已啟 動法律程序追討,據管業處在會議中報告得知,其中一戶已繳 付欠款及法律費用,一戶則透過律師要求延期商討,另一戶已被清盤,或需要繼續進入拍賣程序,餘下兩戶仍未見如期付款,如有關業戶仍不予清付,最惡劣情況為 物業被法院頒令拍賣作償還欠款之用,謹希望有關業戶能即時作出正面回應,以便盡快中止法律追討程序,減少無謂損失。

為 免影響司法判斷,我們對以上個案特殊情況及細節不作評論,但可就一般情況提供以下資料供參考,根據已知案例,除管業處賬目紀錄出錯外,任何業戶不得以任何 理由拒絕繳交管理費用,否則除欠款外,並須支付訴訟費用及利息等;如果不滿服務質素,業戶可依例試圖啟動中止管理公司之聘任程序,而非自行單方面停付管理 費。

三. 一月十五日業主大會之批評意見:

春 節假期前的一次業主大會,會前及會後收到了一些業戶以下的批評意見:

  1. 會期選擇不當: 無論商場及寫字樓的業戶,聖誕春節期間,都是重要而業務繁忙的日子,不易抽空參加,對挽留現有供應商不利。

  2. 並無重大事情需要議決: 據大會議程所示,議決事項有二,其一為選擇電梯及升降機維修保養商;其二為選擇清潔承辦商;有業戶認為由管委會決定即可。

  3. 不該迫業戶表態:由於選擇服務供應商涉及現有供應商之評價及可能導致現有供應商之更換,部份業戶,無論讚成反對,皆不願表 態,其中尤以清潔供應商時運之去留問題出現較大分歧。

  4. 會議有違會議常規: 會議初時由於未達法定人數(即登記業戶之一成,本大廈為46人),曾為此等待一段時間及以廣播、電話或管理員往邀各業戶參加大會,有業戶認為此屬違反常 規,當日理應流會,另擇會期。

對 以上之意見,部份會前提出者,已在大會前向管委會反映及討論,而會後提出者,則借此期通訊一併反映,並提出本身意見供業戶及管委會參考:

  1. 選擇會期,未必能完全隨意決定,一些客觀因素不受管委會或管業處控制,例如是次議決事項,供應商之服務合約已完結,必需再訂新 約,未有充份而合理之理由,採用按月延長股務期之臨時安排,有可能被指責為取巧逃避公開招標的法例規條,屬極嚴重之違規及違法行為。管業處已承諾吸取是次 經驗,考慮更適當日期,按理是宜早不宜遲。至於會期何以對挽留現有供應商不利,我們實在無法理解,如果因為繁忙而降低出席率,對所有業戶影響亦該相同,沒 有理由只對支持挽留一方不利,正常來說,一成樣本得出之結果,誤差值己在可接受範圍內,民調取樣便常少於一成,法例規定以一成業戶為法定人數,亦基於此出 席率在可行性及誤差率皆屬可接受範圍;從今次投票結果分佈來看,由於得票率懸殊,非個別委員或業戶之意願能扭轉結果,也看不到更高出席率對挽留時運有任何 幫助。如任何業戶對此另有高見,務請賜教。

  2. 據法例規定,超過二十萬元以上之開支項目,已視為重大事情需要議決,超越管委會權限,須由大會表決。

  3. 從理性分析來看,不願表態已是一種表態,如果業戶一面倒地支持和肯定現有供應商,按理當樂於表態,如果支持和反對業戶,皆不大 願意表態,說明他們並不太肯定和滿意供應商的服務,但基於如個人友情或關心員工生計,寧可保持現狀,假如實情如此,或可參考以下幾點意見。

此反應說明業戶均具有人情味及同情心,是值得肯定的美德。

管委 會委員基本上在關心基層員工生計方面是一致的,早在殷選供應商的條件中,已要求無論新或舊合約供應商,需優先留用或聘用現有員工,並承諾提供最低工資保 證,亦在原有廿八人編制中增加至三十人,總體而言,基層員工之待遇及就業機會反而增加,據新清潔承辦商回報,舊有員工中將有約九成(即廿八人中之廿六人) 獲聘留用,私下了解,部份(即二人)未有申請轉職員工因考慮本身年資及職級問題而跟隨時運調職至另外之物業工作,暫時未見因更換承辦商而導致原有員工失 業,我們將繼續密切注視。

  • 一家優良之承辦商,必需憑藉優良管理和優質服務來爭取合約及維持合理回報,服務好壞,絕大部份是責在公司之管理文化而非基層員工,更不會亦不必依賴基層員 工與客戶之私交以求投標時獲得優待,在現有機制下,時運跟其他承辦商有公平機會競投現時及以後之合約。

  • 部份業戶及商戶商戶曾提出挽留時運之意見書,已如實反映並登載於網站上,但最終去留仍取決於投票表結果,過程中看不見有偏坦或不公之處。


4. 對是次會議有違常規之說,以下幾點謹供參考:

    • 會 議在原定開始時間仍未達法定人數,需要等候及召喚業戶出席,而非即時宣佈流會,是正常做法,記憶中以往數次業主大會亦有類似情況,立法會之各式會議,亦不 時以鐘聲召喚議員返回議事廳之情況,未嚐有公眾人士批評為違規行為,立法會議員地位尊貴,見多識廣,且為香港法律締造者,斷無知法犯法之理,傳媒公眾亦無 長期容忍之理。

    • 即場召喚之業戶,一為已早已填妥授權書而未到達之代表,另外皆為個人身份之業戶,其身份之合法性,均由管業處職員核實,至今 未察覺其中有錯漏之處。

    • 等候期間,未有業戶動議流會,而與會人數,亦在大會原定休會時間前達法定數量。

  • 參 與競投清潔承辦商時運為管業處集團公司,管業處無論編訂日期,議程以至召喚業戶出席,縱然沒有偏袒時運,亦不至有為難或不利時運之動機和行為,依當日所 見,由編訂議程、召喚業戶以至核實身份,管業處只是依例行事,反之,如時運勝出,管業處被指斥操縱投票或造馬之聲豈非更為強烈。

我們深知,對於時運落選,業戶商戶中,極多於心不忍,特別以商場中之商戶為甚,但對其他類別服務 供應商之去留,則未見有相同之強烈反應,最大原因,想是因 為清潔員工與商戶關係密切,相處多年,所謂聞其聲,不忍食其肉,基於惻隱之心,不忍見基層員工掉職而影響生計,只是惻隱之心,人皆有之,在客觀評價和同情 心之間,與會業戶以大比數選擇改變現狀,必有因由,當然,如任何人士能提出真憑實據證明投票不公,有種票或操縱投票之實質行為,應該挺身而出,以杜絕不當 行為。

e. & o. e.


09年1 月21日

謹祝各業戶身體健康,財源廣進,牛年事業更上層樓!


08 年12月28日

由於正常會期與聖誕及新年假期重疊,第十四次常務會議提前於十二月十五日舉行,而會前工程小組亦召開一次特別工作會議,故 今期通訊可就三次會議內容一併報告及分析,詳細討論事項,可檢視會議記錄及議程,其中一些事項,值得大家特別關注及討論。

1. 有關寬減業戶費用的建議:

經 檢視詳細財政狀況後,發覺應收未收賬目 (Account Receivable) 數額過於龐大,其中三樓(2/F)某單一空置單位業主拖欠極大部份,非可見將來能夠悉數追回,結存現金在寬減後將會消耗達三份一,未必能應付即將進行之消 防改善工程及任何特發性緊急工程,故大家同意暫時擱置,半年後再因應實際情況重新考慮,對委員會基於審慎理財原則而作出之決定,相信各業戶都會諒解。

2. 空調系統的長遠改善措施:

今 年度之夏季長而且熱,很多業戶都投訴冷氣不足,原因不一而足,視實際情況而定,一般性之解釋,在歸納工程主任之實務報告及有關空調工程之一般工作原理後, 資料已整理並在網站上發佈,供業戶作初部之參考,但由於本物業空調系統已屬廿多年前之裝置,不計老化及零件供應問題,性能以至效率都不及採用較新技術之型 號,在夏天使用高峰期每月實銷電費高達150萬,冬天亦達80萬,無論更換「氣冷」或「水冷」系統,都可預期得到最少20%(氣冷)甚至30%(水冷)的 節省,透過如 performance contract 的財務安排,可籍節能減省之開支分期償還更換整個系統之資本性開支,法團無需向業戶集資外,對改善現金流亦有極大正面效用,但如採用逐一更換現有之製冷壓 縮機組,改善效果不明顯外,並需要即時動用大筆貯備金,業戶決定採取何種方案時,以下資料,可作初步參考之用,詳細數據,在顧問公司研究報告完成後,大家 方行在業主大會表決。

  1. 現行機組是氣冷式,已屬二十多年前極古 舊型號,採用之非環保雪種亦將南2010年淘汰,更換已是必然之事實。
  2. 中央空調系統為極大型及複雜之工程結 構,製冷壓縮機只是其中一部份,而前端部份之風櫃(寫字樓每層共兩個)、業戶物業內之送風系統或風機性能,亦影響效率;以行內術語而言,製冷能力需高達 6000噸始能與本物業匹配,維修更換均涉繁複工序,並非如家用空調般簡單。
  3. 逐一更換涉及工程技術問題較少,但無法 採用分期償還之財務安排,按現時空調重置基金累積速度,在同時段內,未必能全部更換,節能效果亦受舊有機組影響而不明顯,現時做價,每更換一台氣冷製冷壓 縮機成本約為百多二百萬,視品牌而定。
  4. 全套氣冷系統同時更換約為1600萬, 節能效果約為20-25%,並無太多技術或法例問題。
  5. 全 套換成水冷約2000萬,節能效果約為30-35%,但由於需要架設水箱及供水系統,需要在建築結構及大量用水方面先行取得有關部門批准,由於紅磡區為水 冷裝置先驗計劃pilot scheme 地區之一,配水問題不大,主要是建築結構需要確認能安全架設大型水箱的設備。
  6. 對以上三個或更 多之可能方案,需聘請顧問公司研究始有更具體數據供各業戶作投票時參考之用,非一時三刻能完成,故各委員大致同意暫時只對現有系統盡量提供最密切之維修, 確保全部機組在使用高峰期都能正常運作,至目前為止,現存十多台製冷壓縮機,除最後約三台,大部份已進行大修,整個系統,預計仍可支持一段時間,希望各業 戶亦能配合,確保自己物業內之風機或送風系統(風口或風咀)性能良好。

3. 消防改善工程顧問工司之聘任:

經 最後殷別入選之顧問工程公司,進一步澄清預算工程封頂價之可容誤差及或有支出  Contingent Expense 之備用額定義,相信聘用決定在書面補充說明收到後,委員可投票決定。業戶須注意,消防改善工程,由於是依消防維修令而作出,屬必然開支,款額龐大且需要一 次過支付,已獲批准延期至零九八、九月。

4. 法團幹事轉為全職及增聘法團會計動議:

鑑 於物業樓面面積龐大而樓齡相當,不似小型物業,管理事務繁鎖且維修工程頻密,監察工作沈重,義務委員難以兼顧,有委員不約而同提出將法團兼職幹事職位轉為 全職或增加上班日數,本人代表公司同意外,亦提議增聘兼職或全職會計文員,以便更嚴密監控日常開支,確保業戶交托之金錢能得到更妥善運用,管理公司現有註 場會計可專司司庫工作,以二人之市值工資合計,不會超過收入之1%,而產生之經濟效益,應逾此數,經討論後各委員亦大致同意同時提上議程。此外,法團幹事 查先生本人之意願亦屬關鍵因素,經了解後,對五天下午上班辦公的時間查先生可以在個人方面作出安排,反而擔心部份業戶反對,特別是有感法團成立初期,在資 訊及溝通不足下曾產生磨擦。個人對化解業戶不滿無法作出承諾,但相信憑查先生之誠意及主動,不難取得有關業戶信任,各業戶、委員以至查先生本人,儘管有不 同意見,但令物業興旺發達之意願和出發點則相同,兼聽及不走向極端是「為事」和「成事」之本,本人亦表明對查先生及法團保有信心及期望。

5. 增聘法團工程顧問:

於 工程小組工作會議中,組員有感工程牽涉極專門知識,雖然部份委員亦具工程背景,惟不能全部精通,且本業工作繁忙,義務兼顧有一定困難,有需要在法律顧問以 外,邀請持牌工程司為常任工程顧問,監督工程標書之起草及提供專業意見,確保工程投標能更適切及公平,實屬必要;由於此職位如「法顧」一職,屬榮譽職銜且 具一定公關作用,應聘者通常只收取像徵式費用,年度開支應在數千元至萬元之間,但對減省無謂工程開支,效益應遠大於此。

6. 地庫滲漏問題:

今 年地庫位於b座下之商鋪出現多次大面積而長時間之滲漏,跟零星個別由喉管破裂或玻璃幕牆膠邊老化引致之滲漏不同,地庫之滲漏,水源似非直接來自喉管或雨水 渠破裂而是來自地下水,如地庫四週混凝工牆及地面因日久風化侵蝕或冷縮熱脹而產生細微裂縫,地下水便能滲入,這些現象並非罕有,特別是香港及九龍新界半 島,皆四面或三面環海,縱橫不過一百公里,最深入之內陸距海亦不過五十多至六十公里,大部份地勢較低地區,只要向下挖掘約十多呎便到達地下水之水面(即地 質學所謂之潛水面  Water Table), 所以打井取水,除在新界隨處可見外,往日一些舊式市區唐樓,仍有取井水沖廁,曾見水面在雨季可高至只離地面數呎,在低漥地區,甚至高於地面,稱為 Natural Discharge 屬於自然現象。香港唐樓或新界丁屋,一般不建地庫,防水工程麻煩而無經濟效益亦是因素之一,換言之,地庫實際在水面之下,多層商業大廈,由於椿柱理該深植 地下岩層,輕微之表土流失或沉降,不會影響結構安全,且地基工程採用密封式沉箱技術施工,理論上可隔絕地下水,故此都在向上發展之餘,亦向下取地,增加樓 面面積,並預設有相應裝置如貯水池及抽水機以調節。

但我們同意地下水滲漏是嚴重問題,如不盡快修補裂縫,混凝土及其中鋼筋被長 期侵蝕,會出現結構性損壞,屆時便危害大廈結構安全,商戶亦難以營商,故我們以為有必要聘取持牌工程師作深入而全面之調查,並提交治本方案,希望委員會考 慮。緊急治標之法,業戶可僱用註冊承辦商,進行內部防漏工程,而據管業處駐場工程主任所匯報,亦在已物業滲漏之附近,開鑿地坑然後抽水,盡量降低附近地下 水面,據部份商戶所言,此法實已沿用多年,亦有一定效果。管業處亦已去信有關部門要求協助;如滲漏確是源自地下水,因屬天災,便無法追究責任,業戶或商戶 如購有水險,可向保險公司查詢索償可能性,有關滲漏責任資料亦已在網站之「大廈管理faq」上發佈,供業戶作初部之參考,據知幾位熱心委員,更透過私人關 係,邀請專業人士前來作初步評估,提供參考意見;在未有持牌工程師之調查報告前,受影響業戶無須過份擔心及胡亂猜測,因為於事無補外,消息亂傳,反影響本 身物業市值。

7. 地庫廁所翻新工程完成:

地庫廁所按原定施工時間表完成,大致 上都合乎原定規格,一些瑕疵已囑承辦商跟進,但開放使用不足一星期後,女廁即出現淤塞,據維修人員發現,除因廁所下之沙井壅塞外,亦因一些凝固油脂,似屬 食店棄置,而往日淤塞之物品,還包括化妝用面膜及石灰等,故與廁所設備之新舊無關,希望有關業戶或租戶注重公德,愛惜公物;廁所淤塞對大家不便外,對商場 形象有極負面影響,維修亦浪費大家金錢,如果做成污水溢出,令附近商戶財物損毀,由於屬人為及使用不當導致,肇事商戶,更可能被保險公司追討賠償,如何更 妥善處理該類癈料,請商戶作出可行建議,據聞管業處亦會逐一拜訪各從事該類行業之商戶,收集意見。

8. 整治商場通道要求:

有 委員在會議議程進行前再度提出整治商場通道要求,並聲言如管業處及法團如未能妥善執行清場行動,可能有半數業戶將考慮拒徼管理費用。我們對有關意見絕對尊 重,亦認同「任何人」不得「非法佔用共有地方」的原則,自加入管委會後,亦從未察覺法團正式或非正式確認任何非法佔用行為,但現時狀況,個人以為乃由於過 去某些時間管業處作為公契執行人  DMC Manager 未有及時作出適當及技巧之反應,予人有不公及欺善怕惡之感覺而做成,如整治措施,不能彰顯公平、公正及公開之原則,根本無法有效執行,在情、理、法皆難以 自圓其說,對此本人亦已代表公司及一群商戶一再作出詳細論述,故不再重覆,據報管業處已著手先行處理較嚴重之違規甚至違法行為,包括: 1.僭建或改建(違反建築條例並會令保險失效);2.違反土地指限用途(可能遭政府檢控而被罰款、補地價或處以其他罰則);3.永久性佔用共有地方(營業 時間外廿四小時停放物件於公眾地方)。這三類行為,都肯定超越合理使用共有地方的定義,有法院案例可援,而且令商場整體形象低落,對人對己,都不見好處, 如各業戶能自行克制,或督促租戶自律,至少可緩和雙方矛盾;至於營業時間在門前放置少量宣傳物品或貨品以增加營業額,是部份商戶通過實踐而得的智慧,我們 不該亦不敢置疑其真確性,但應以不影響其他商戶業務及安全為限,並須知道該等物件引致之保安及安全(或保險)問題皆須自行負責,如無必要者,更莫因一時之 氣,為宣示公平而跟隨。以不滿管理質素為由停繳管理費,過往法院有大量判例說明並無法理依據,何況現時情況,亦是部份業戶及商戶意願所歸。大家共同商討研 究其他促進營銷之辨法,總勝過採用激烈對抗行動;本場亦不乏成功商戶,不必以門前貨品招箂,可資借鏡;透過對話,分享經驗,尋求大家均可接受之方案,才是 這類商場營造和諧有利營商環境之王道辨法。

9. 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除報告事項外,各業戶須要對一些超越委員會權限之重大事項進行表決。一月十五日之大會議程已派發至各業戶手中, 如對欲加插議題,可按程序提交建議,屆時務請抽空出席,否則亦填妥委托書予可信賴之代表按自己之意願投票。

最後,祝各業戶新年健康快樂,生意興隆。


08 年11月22日

我 們在此交代建立網站的背景:

建立網站的原因:

利用互聯網,除了較印刷媒介成本低及快捷外,還有以下的考慮:

  1. 提高法團運作透明度: 網上檔案,可同時供多人查閱,特別是檢閱過去記錄和文件,透過超連結,可隨時翻查對照,更為方便。

  2. 提高資訊準確性: 文字記錄較口耳相傳更為準確,人言或會因個人理解或取捨而在輾轉相傳後失真,直接閱讀文件或記錄文本可免以訛傳訛

  3. 提高問責精神: 一般談話,難免粗疏,拙於辭令者,更可能用字不當,或詞不達意,令語意含糊,事後只憑記憶,各自表述,易生誤會,責任難辨。書面陳述,有較多時間思考,用 字較準確,條理較清晰。

  4. 多人查問的同一問題,可一併解答。

網站內容:

這個網站的內容,撇除法律聲明等技術性之網業外,包括:

  1. 各層商戶的公開資料(不含私隱)。

  2. 一般消費資訊。

  3. 供業戶及租戶參考之物業管理資訊。

  4. 只供業戶及租戶參考之內部資訊、文件及商戶和法團間之來往函件,部份較敏感資料須密碼登入,極敏感內容則 只備索引,有需要請向法團借閱)。

資 訊的性質:

在處理資訊時,請大家認清訊息按性質分為:

  1. 公開討論之意見。

  2. 建議列入議程討論事項。

  3. 正式列入議程討論事項。

  4. 議決執行事項。

  5. 事後檢討及修正。

有 些時候,由於業戶或租戶誤將仍在公開討論或有待商議的事項當成已經議決事項,引發不必要的過激反應,相反,對一些事項,由動議討論到議決時,都因種種原因 而沒有得到業戶或租戶回饋的意見,通過後縱然大多數人不滿,一時間未必能矯正過來,故多看通告、議程及會議記錄是保障自己權利的必要動作,對未經證實的流 言,則須先行查證核實,不可輕信。

議 決事項的程序:

除 大是大非或法例明確規定事項,物業日常管理涉及的大小工作措施,難免有不同意 見,在文明開放社會,實在平常不過,香港亦已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關於物業管理的具體運作,已在香港法例344章中列出,物業管理事務,依緩急先後大小 而因應所需權力由以下組織決定:

  1. 由管業處執行及酌情處理: 如一般日常 實務工作 routine work。

  2. 由法團管委會專責小組議決: 如工程小組 對專責小型工程的決定。

  3. 由法團管委會議決: 如較大型工 程、計劃或中短期策略性政策等。

  4. 由法團業主大會議決: 包括長遠之 策略性發展,極大型工程,管理、保安、清潔,核數師及法律顧問之聘請等。

在議決或表決權限以內事務時,按重要性採用以下方式:

  1. 簡單大多數

  2. 主要大多數

  3. 一致同意

少 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不等同承認多數人的意見就是真理,而是大家未能取得一致共 識時的折衷辦法,而 且必須設有底線,保障少數人的意見和利益,否則便成為大多數人對少數人的侵權行為。少數不同意見者,大可堅持己見,繼續行駛監察及批判的權利,如果事實證 明正確,便會說服其他業戶,反過來成大多數。我們的物業,並無擁有壟斷性業權、能夠一家一戶說了算數的業戶,這套行事原則,應該不難貫徹執行。

另 外 一種要防止的,是少數人的精英心態,由於自覺正確但居於小數,又不願服膺小數服從多數的折衷辨法,掌權的可能以先斬後奏,暪天過海的方式執行不符合大多數 人意願的決定。不在位的,則以謾罵、中傷或造謠等方法施壓,任何對立一方的不誠實、不文明及不君子行為,都會激發對方更激烈的反應,結果只能敗事而不能成 事。

事 實上,我們深信,業戶都有一個共同意願,就是改善物業的營商環境,提高物業的 價值,只要依照議事程序,本著求同存異,對事不對人的態度,問題應該不難解決。

E.&O.E.


08 年11月

金 融海嘯襲至,首當其衝,便是零售行業,無論本商場之商戶或客戶,數月來都嗟嘆生意清淡,對前景更充滿憂慮,資深商戶,更懷念商場啟業後之光輝十年,其間雖 然 經歷八十年代初及九十年代初的經濟衰退,但短時間便恢復過來,但最近十年間共三次之經濟危機,艱難的時間一次比一次長,剛過去的經濟復甦,還未惠及我們商 場內一眾小商戶,另一次的衰退已來到,似乎壞的日子比其他商場來得快而久,好的日子比其他商場來得慢和短。

所 以我們對業主立案法團是有期望的,面對其他更新型的商場在四週相繼落成,很多更屬單一業主由大財團統一管理,故此再靠單打獨鬥,自求多福的經營方式,已難 跟這些商場爭勝,必須要群策群力,才能提高商場的整體競爭力,為此我們提出一些個人分析,並分別對法團、管業處、業戶及商戶作出一些建議,供大家參考討 論,研究可行性。

  1. 我們的商場,規模不小,單以服務本區坊眾及工作人口,根本無法支持四層商場共四百多家商戶,地鐵支線是遠水不能救 近火,部份商戶實際上已成功將客戶擴充至區外,但未有協同效應。

  2. 由於大部份商戶都屬個別經營小商戶,欠缺較大型的消閒娛樂場所,不似有整體規劃的其他大型商場般配套完備,能延長 顧客停留消費的時間。

  3. 過往宣傳推廣手法過於保守、落後和被動,未能盡用各式媒體;傳統媒介如報章雜誌,少見鱔稿,曝光率低;新媒體如互 聯網上的搜尋器、討論區或新聞組,都少見紅廣的出現,無法在較年青一代間製造話題,知名度偏低。

  4. 商場設施老化,裝飾欠缺時代觸覺,部份更殘破失修,過去二十年都只做小修小補的工夫,欠缺長遠規劃。

任 何商場,人流客流才是生命線,營商收益才是物業價值的基礎,我們需要的是真正的商場醫生而不是化妝師,經化妝後高價脫手的商鋪物業,如無任何實質營商收益 支持,最後只會淪為銀主盤或長期空置,成為美侖美奐的廢墟,更影響商場的整體形象,其中最明顯莫過於地庫中央大堂及商場頂層。自成立法團後,經過一年多的 時間,由從旁觀察到受小業主的委託而直接參與,我們相信其他委員亦或多或少看到相同問題,並已著手改善,例如:

  1. 開源節流,建全財政,然後運用盈餘進行改善工程,管理公司亦委出駐場工程主任。

  2. 敦促管理公司委出專人負責物業環境佈置及商場推廣活動的工作

  3. 經過一年多的累積,已略有貯備,在不損害審慎理財原則下,較有條件在客觀條件惡劣時回饋業戶。故有委員動議豁免一個月的管理費 或空調費時,其他委員都大致 贊成,將在十一月廿四日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機會極大。

但我們覺得單憑節流,只能減低業戶成本,而改善外觀及舉辦場內的宣傳活動,只能吸引區內坊眾,對開拓新客源幫助不大,所以 對法團管委會有以下提議:

  1. 盡用一切媒體提高物業知名度,善用鱔稿增加印刷媒體的見報率,利用新聞組及討論區等在新媒體上製造話題,這些都是 免費的宣傳途徑。

  2. 建立網站發放商場資訊,擴大接觸面,亦可作為業戶、法團和管業處溝通的平台。

  3. 協助空置單位業主或他們的地產代理人尋找合適租客,特別是有能力帶來區外客源而不會和現有商戶做成惡性競爭的商 戶,例如健身中心或傢私展銷,令物業的租務和買賣活躍起來。

  4. 加強跟業戶及商戶的交流,以協調及共識作為規劃管理的大前提,循步漸進引入推介較新而切合我們的管理模式。

我 們的商場,並非全無優勢,只要大家同心同德,必有可為,因應以上提議,我們和聯營公司員工,已在九月開始,利用工餘時間,義務建立了一個紅磡廣場的非官方 網站<http://hhcc.um-gallery.net>, 暫時作為互聯網上的試點,亦以較環保的方式,向業戶及商戶收發消息,網址亦已通知各委員及部份友好商戶,希望大家預覽後提供意見;雖 然計劃中的內容仍未完全製作完成,但基本框架已完備,故藉今次通訊正式通知各業戶,今後我們在餘下任期內的通訊,都以此網站發佈。我們亦已表示,如管委會 認為適用,整個網站,可無條件移交法團,作為官方網站的基礎,減低啟動成本。我們亦為地庫大堂中央空置單位上的空間,繪製了一些模擬裝飾,亦已交付管業處 轉交主席及各委員參考,大家亦可登入上述網站中的商戶專業查看,歡迎發表意見。

最 後,對各業戶,我們亦作出以下呼籲:

  1. 物業始終是貴重投資,任何能提升物業價值的提議都是好提議,現時趨勢,長遠整體規劃愈來愈重要,故大家必須互相配 合,才能收效,如何在個人利益及整體利益中取得平衡,有賴大家積極參與。

  2. 本來不平則鳴,但大部份中國人以忍讓為美德,或礙於人情,不願表達意見,然後忍無可忍時,便一發不可收拾。如大家本著對事不對 人,和而不流,群而不黨,堅 守立場亦尊重不同意見,較早地提出意見公開討論,反而容易達到共識,問題才能更合理地解決。

  3. 盲目的信任跟盲懷疑同樣不可取,縱然委員代表誠信可靠,但由於個人見識和經驗的局限,不可能一貫正確,行駛監察權甚至參與管理 才是保障自己應有權利的妥善 做法,否則雷曼苦主的翻版便不斷出現。

  4. 有謂謠言止於智者,但世上真正智者不多,我們自問愚笨,與己無關的流言,唯有一笑置之,否則便向當事人了解,不知來源而又無法 證實,唯有視作謠言。故法團 及管業處一切記錄檔案,必須完備,隨時供業戶查閱,業戶亦應經常詳細閱讀理解通告及會議記錄,確保自己權利獲得保障。

  5. 小業主如擔心自己的權利被忽略,應團結一致,並通過協商,循正常程序,推舉出信賴的代表,最理想是建立輪換制度,既無須令工作 過份集中,而通過更多業戶的 參與,亦令大家認識管理的困難,增添體諒和包容。

參 與法團的工作,除可能從提升物業質素令物業升值間接取得回報外,都是義務工作,並無金錢收益,甚至帶來損失,例如我們因避免利益衝突,自從參與籌組商會至 今,都不再競投商場各類工作;我們並非自命清高偉大,而是相信這是利己利人的行為,不單商場業戶,就是寫字樓業戶亦會認同,提高物業長遠回報,比短期利益 更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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