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 磡商業中心業主立案法團第一屆補選委員就任謝辭
楓豪有限公司委任
代表
Sherman
S.
M. Wong
9.8.2008
敝公司及本人有幸得到多位商場小業主之支持推薦,出選業主立案法團補選委員之空缺並順利當選,對眾人所表達之誠意及信任,謹致以衷心感
謝。
本人深知出任業主立案法團公職者,皆屬義務性質,
除真誠無私,悉力以赴外,尚須高度智慧和溝通技巧,始能妥善協調平衡各方不同訴求,自忖精神、體力、時間以至能力所限,不諱言對出任公職,向來並不熱衷,
商場內一眾店舖小業主,信亦是同此心理,是次補選,所以積極組織回應,當然事出有因。
自業主立案法團成立以來,貢獻良多,理順財政,轉虧為盈,成績有目共睹,必須予以肯定。惟在商場管理一事,即突顯管理委員會代表性之不足,與商戶亦欠足夠
溝通。
紅磡商業中心屬業權高度分散之物業,利是難以出現
大業主挾壟斷性業權作損害小業主利益之行為,弊是難以平衡各方意見和利益。莫說不同類別之業權人仕,如寫字樓業主與店舖業主、投資出租者與物業用家、長線
投資客與短線買賣人士等,皆有不同利益取向,縱是同類物業業主,亦因人之喜惡愛好,各有不同,於開放社會,實屬平常不過之事,很多更無所謂對錯,有人著眼
長期租金回報率,有人著眼現價是否貼近市場,有人以平價生意招徠,有人以高檔商品奉客,孰是孰非,又如何說得清楚。
本人對通道及共有地方進行管理,保持商場之安全,
整潔與美觀,向無異議,投票支持敝公司與本人之商戶,亦知本人意見,本人以至一眾商戶及店舖小業主,所不認同者為政策尺度之釐定以至推行之手段。「徒善不
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空有良好意願而事前未經深思熟慮且施行不得其法,不單無法收預期效果,更可能無意中做成不可彌補之惡果。只須向資歷較老之商
戶略作查訪,當發覺每次清場行動不但以失敗告終,情況更趨惡化,其間是否有不為人道之因由,在未經深入研究,廣泛調查之情況下,即任(責令?)管理公司輕
率以矯枉過正之方式粗暴執行,排除一切合理使用 (fair use) 共有地方 (common parts)
之可能性,甚至正常貨物之進出,亦須事前知會申請,而莫知過尤不及,影響所及,如非選擇性執行,寫字樓商戶亦同樣不便,又何止限於店舖商戶,更易滋生濫權
和不公。在未有妥善方案解決情節更為嚴重但隱閉、甚至觸犯者亦不自知之違章、違規、違契甚至違法之侵權濫權行為前,竟以一眾小商戶店前貨品為打擊對象,未
能服眾,自屬必然。
專家所言,自有依據,典章法規合同契約,亦明文立
案於政府部門,不容作假;惟條文闡釋,卻人言人殊,執行之寬緊,亦因時勢而有變。未有詳盡資料,不知底蘊情況下,律師只能依例作答,乃意料之中,如世事果
然如此簡單,由律師一人說了算數,又何須在律師以外,有法院之設,法院之內,有多級上訴機制,重要案件,更引入陪審員之制度,藉常人之見解
(phronimos or practical wisdom) 平衡專業人士之偏執,以本人有限知識,亦知普通法素來重案例 precedent
而輕條文 statutory law,貴法理 jurisprudence 而賤教條
doctrine,故同一行為,在不同案例中,均因應客觀環境情況而有不同裁決。實踐乃檢驗真理之最佳方法,與其單憑推想,紙上談兵,何不實地考察同類業
權物業之現況,並翻看歷年土地審裁署及有關法院之案例與裁決,始下定論。
香港情況特殊,寸金尺土,觸目所見,零售商戶盡用
每寸土地,包括店前少許共有地方(common parts) 或公眾地方 (public
area),法團以至食環衛署,都行駛酌情權予以通容,如逾越過多,則徵收罰款,只有情節極其嚴重者,始啟動法律程序,單一業權如領洭轄下商場,亦因歷史
遺留問題而有通融之安排,縱然不信奉「凡存在皆合理」,至少說明其存在實屬普遍,必有深層而不易窺見或不便明言之現實理由。
認為於法有據、堅持強硬整治甚至不惜訴諸法律之人
士,當然更不認為「存在等同合理」,但如果登入法院網站,翻看真實案例及裁決,以過去三年所見,皆為違法僭建物之訴訟,將店前擺放有限貨品之爭拗帶上法
院,除一宗以數十方呎店鋪佔用逾五千方呎共有地方之極端個案外,可謂絕無僅有。令人震驚者,乃極多訴訟,竟涉及今日法團與昔日委員有關濫權不公及謀取私利
之胡塗舊帳,恩怨可以跨越數十年而糾纏不清,足以為聞者戒。法院尤如戰場,以法團及管理公司之名義,在財力與知識不對稱之情勢下,要勝訴可謂易如反掌,但
在眾多情節更為嚴重之問題未著手解決前,責難商戶營業時在店側擺放商品對寬敞而人流稀少之通道構成阻塞,只予人欺善怕惡,捨難取易,枉法不公之感;縱然贏
了法律,卻輸掉人情、常識和邏輯,結果法院內打勝了一場戰役,卻在營生之地挑起業主,商戶與法團間之矛盾及仇恨,相繼互揭陰私,觸發一場曠日持久之戰爭,
商場化作戰場,是否明智?
多年來多位任職執業律師之友人,私下閒談訴訟,皆
直言官司險惡,不忘忠告業外人士等閒事莫輕言狀告某某;惟今日有此操守之專業人士似日漸稀少,部份更伙同職業索償者暗中從事包攬官司及幫訟
(champerty and
maintenance)之活動,背棄香港往昔遠離濫用司法程序之傳統,加以電影電視推波助瀾,渲染美化,流風所至,尋常百姓,亦動輒興訟,以為濫用官司
(lawsuit abuse)
即等同法治,卻不知金額不過區區幾千至數萬之官司,可花掉十數萬以至更多訟費,敗固然慘敗,勝亦不過慘勝,更可能結下歷久不解之冤仇。再審示把「有條件收
費」(Conditional fee)
發揚光大之美國,三億人口而擁有一百七十萬之註冊律師,比例為二百比一(香港七百萬人口,事務律師不足六千,比例只為美國五份一),平均每二十人即有一宗
官司審理中,其中不乏無聊有違常識之訴訟 (frivolous
lawsuit),結果平民以至商界,苦不堪言,民間、商界及政界,早已有遏止濫訟之聲音,盲信法律手段可取代一切人情、常理、邏輯、道德及宗教,是否過
份天真、簡單和傭懶。
眾人之事,當以眾人之見為依歸。人心背向,始是處
理公眾事務成敗關鍵,擇善固執,無可厚非,意見言論,盡可自由,但付諸行動,共識實屬必要之前提,真正之社會精英,欲移風易俗,該以德服眾,動之以情,說
之以理,以強制手段把個人意志凌駕於部份人意志之上,必招人疚病為精英心態作祟,一旦被發現稍有個別差異或例外,更被懷疑為親疏有別,處事不公。
本人深信各委員皆諍諍君子,用心良苦,亦無意在此
鼓勵違法行為。惟此事件關乎日後法團之行事原則及與小業主之關係,故不得不為此表示不同意見。「物有本末,事有終始,知所先後,則近道矣」。先行研究如何
增加客流人流,繼而以達至雙贏、多贏、減少震盪之方法,著手處理有違建築、消防、衛生及地契等條例之永久固定裝置,然後跟商戶討論合理使用共有地方之準則
甚至罰則,是否更令人心悅誠服?
最後,本人謹呼籲各位商戶,不論種族、籍貫、宗教
信仰,相信此為宿世因緣,神之安排或純粹巧合也好,既共處同一屋簷下謀生,名曰共業也好,共同利益也好,和氣始能生財,雙贏、多贏才是長遠之計,日常相
處,要求彼此有包容他人之雅量時,亦該抱睦鄰之道,撇除法理爭拗,在使用共有地方時,理應保持克制合理,更須注意潛在危險,畢竟安全、衛生、整潔和美觀是
從事零售服務業之普世共識及標準。
任何業主或商戶,如有良策,能解決本大廈積存已久
之「老、大、難」問題,實不該吝嗇,踴躍發表,俾眾周知,更應挺身而起,出選下屆委員,參與管理工作。為加強交流,敞公司情商得另一聯營公司免費撥出部份
容量與頻寬,為本大廈建立一非官方網站
(位址暫為"http://hhcc.um-gallery.net/"),除就本人能力及知識範圍內提供有關資訊外,並提供一平台予各業主及商戶發表意
見,只要不涉人身攻擊或虛假資料,對事不對人,無論意見是否與本人相合,皆盡量刊登,既能引發討論,亦能予各商戶業主作推選來屆委員之參考。
就任謝辭,本該善頌善禱,惟有感擺姿態不如辦實事,講客套話不如說由衷之言、故有此另類謝辭,連篇累牘,冒犯之處,懇請各有關人士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