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當個合格的批評者

How to Be a Qualified Opponent

免責聲明

以下為學術討論,涵蓋本港一般大廈現狀,並不針對單一屋苑或法團,深信持平客觀,並已真誠努力查證其中訊息之真偽,惟所有意見是一般意見,只供參考,不能 視作專業意見或其替代品,大家應自行查證和判斷,如有疑問,須向專業人士查詢,作者對使用以下意見帶來之任何損失概不負任何責任

S Wong
-30/3/2019


沒有最好,只有更好的工作

從來服務性工作,無論是公職或是商業服務,性質上都是「沒有最好,只有更好」的。 人都是獨立個體,其個人或團體本身的偏好(preference)、利益(interest)和立場(stance)各異,任何政策措施,都不可能滿足所 有人,縱然是可以用金錢解決的問題,考慮到成本代價,同樣不可能令所有持份者都能滿意;專業盡責的從業員和公職人員,只能秉承著「豈能盡如人意,但求無愧於心」的宗旨待人處事,本著誠意和業務知識,居中平衡處理。

才德兼備的要求

誠意、信用和操守是個人對道德的要求,業務知識和技能是對能力的要求,前者要經常警惕,堅守原則,後者則要終生學習,與時並進。兩者中如有疏忽匱乏,便要虛心面對合理和善意的批評,努力改進。另一方面,相對於在位掌權主事之人,扮演批評者角色的非掌權人士,表面上便容易得多,不必懂做事,只需專門查找不足,挑出别人錯誤便成;任何個别人士或團體的不滿,都可作為批評的憑據。現時風氣所趨,公眾事務、無論大事小事天下事,不論製訂者為高官、專家、知名學者或社會賢達,招來的總是一片罵聲,恍惚社會再無上智下愚之别,知識已普及至七百萬港人皆是堯舜,無論議題如何艱深,都應該和可以全民共議共決。

反求諸己的反對黨

事實上,要當個合格的反對黨,也同樣要在道德和能力上達標,否則,道德操守上,其身不正,何以正人?能力認知上,以不知為知,無知而無懼,又如何能提出有益有建設性的建議?全民有權表達期望(aspirations)不假,全民共議共決卻是走過了頭,屬於空想和反智,因 為這理念是建基於全民皆聖且智的基礎上才可行,英治時的末代港督彭定康先生,一反百多年前所有前任長官的傳統,臨別時匆匆在本地催化全民參政,回去後對其國內公 投脱歐卻不以為然,原因正是基於相同的務實思維,一個仍在國際政治舞台上位處核心地帶內的國家,處理一件涉及政經軍事文化法律等錯綜複雜的事務,竟然交由普 羅大衆以一般人的意見代替專家團隊的意見,不搞至焦頭爛才是奇蹟。

無理指控和亂扣帽子毫無貢獻

物管是社會管理的縮影,正反映出相同亂像,例如報章上常有投訴法團或物管公司賬目 混亂,細心探討,只有部份能成立,投訴極多不盡不實,而更多是沒有見報的投訴,只能在新興的自媒體或社交平台上發報,原因是傳統傳媒仍珍惜羽翼,講求公 信,對投訴內容會先作查證後才發表,很多的指控,原來並無根據,證據胡亂編造或靠猜想而得出,唯一的邏輯是花錢便是不對,投訴者大多是工作報告和年報懶 讀,財務報表不看或不懂看,市場價格水平不清楚,只會問錢花在那裡,答了不放在心,忘記了便是沒有;更極端的思維是花錢便是有人貪污,加費便是有人虧空 公款,所有的日常開支及工程費用可以完全不提,這類投訴,重視公信力的傳媒當然不會為其搖旗吶喊,甚至政黨都不願為其背書和提供支援。

然而法例容許5%的業户授權下可不問因由要求查賬或要求召開大會,一旦有人牽頭,很多業户不明就裡便簽發授權,反正不必代價,他們沒有深入了解過發動人的動 機和根據,也沒想過核查6年賬目的資源消耗,一個中型屋苑或大廈,光是單據和報表便數以萬頁計,文件提取、整理和影印消耗的人力和物資成本可以數以萬元至 十萬元,加上保安上要專人陪伴伺候,如非必要,實際是一種濫權的行為,製造浪費和阻礙日常管理工作。一些管理公司不願混濁水而「踢盤」(即自行辭退),願 意接手的是什麽公司或抱著什麽心態難以一一明言,一些屋苑以用者自付原則向要求查賬業户共同負擔費用,甚至不惜對簿公堂拒絕不合理要求,得到一定的反 制效果。

爲鬧已鬧 制度失効

更有一些凡事「挑機」的「槓精」,不是為解決問題而鬧事,那怕是雞毛蒜皮的小事或 無可避免的缺失,都可以上綱上線。例如下雨時地面難免濕滑、偶然有人不小心將食品或食物掉落地上、大廈設施突然損壞等等,本來是日常都會發生的意外,如工 作人員未及時發現,一般只須通報管業處派人處理便可以,除非在通傳後,負責職員在合理時間內仍沒有作出矯正行動,才應提升為投訴;愛鬧事的人,卻事無大小, 不問緣由,動不動採用高級别的投訴方式,責罵辦事人員疏懶,不見血不罷休,小則是在會議上吵鬧、插話、打斷發言和呼喊,平日不停以電話或長駐管業處謾罵投 訴,此外是高姿態地以一信多發(多個收信人multiple recipients)或公開信的方式反覆發信至一切相關的人士和機構,內部的包括管業處、法團和業户,外部的包括傳媒、政府機關、區議員、立法會議員 等,藉此提升對部份或全體收信人的壓力;如果主事人不勝煩擾,勉強依從,為討好這類少數但嘈吵的批評者(noisy minority)而作出過檔反應,用不合理的資源來應付這類投訴,疲於奔命,製造浪費,反過來其實違反了全體業户的利益,最後受損的還是持份者

槓精再進一步,便成誹謗誣告,由於中國人慣常忍讓,通常對毫無理據和證據的指控作出有限度駁斥便算,有人便以為隨便指控和發放謠言無需代價。但商業機構或維權意識較強的人士便會選擇以法律反擊。由維權而劣質化成濫權,繼而引發連串訴訟,顯示出所謂優良制度並不足恃。

維權變質 矯正必須

物管法例的精神是提倡在共契分權下的業户集體自治自理,但制度運作的有效性建基在業户的自律、自重、對情理法的認可及對其他人的尊重上。早期公契經理人收取10至15%高昻酬金,業户無權過問,查賬或投訴,立案者或發動人都掌握到足夠的表面證據後才採取行動,很多時都能討回公道,成功地降低經理人酬金或追回一些款項不等,但近年來的擾擾攘攘,已大多淪為鬧劇,批評者利用社會群眾的情緒獲得非制度性的權力,小事化大,大事化成更大,向主事人施壓,卻一心想著不必承擔任何責任,無論動機是什麽,往往會造成制度的劣質化現像(institutional corruption),令一個原來理論上接近完美的制度崩塌,真正維權的業主反而無法被識别出來,制度由此失效。

所以,一個制度的成功失敗,不單在於典章規則在抽像邏輯論證上的自足和自持(internal integrity and consistency)上,還在於實踐時執行者及所有持份者的個人理性自律(self-restraint and discipline)和對制度及其他人的尊重上。徒法不足以自行,徒善不足以為法,制度的合理性和持份者的修養,兩者不能或缺,否則,人類早已在地上建 立天堂,不必寄託上天來世了。

<完>